青西普法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德令哈市七家KTV经营者之间的系列著作权侵权纠纷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26-02-04 栏目:时讯

青西普法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德令哈市七家KTV经营者之间的系列著作权侵权纠纷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我国唯一管理音乐类视听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经相关音像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取得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著作权集体管理权力。
音集协调查发现,德令哈市七家KTV经营者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点歌系统中复制并向公众放映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 ,未缴纳任何著作权许可使用费。
音集协遂向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提起系列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各KTV经营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七家KTV经营者均抗辩认为其点歌系统由第三方提供,自身不知晓作品权属情况,且本地行业普遍未缴纳版权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理由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七家KTV经营者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音集协经营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授权,依法取得了对涉案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著作权集体管理权利,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主体适格。
KTV经营者作为专业娱乐场所经营者,对其点歌系统中的作品负有合理审查义务。
其未经许可复制并放映涉案作品的行为,已构成对音集协管理的著作权的侵犯。
关于经营者提出的“歌系统由第三方提供,不知晓作品权属”的抗辩,本院认为,KTV经营者作为经营主体,负有审查其使用的作品是否合法授权的注意义务,不能以系统由第三方提供为由免除自身的侵权责任;同时,“本地行业普遍未缴纳版权费”的抗辩也不能成为其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行业惯例不能对抗法定的著作权保护义务。
综上,七家KTV经营者的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法官寄语 文本产业的降发展,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着力保护。
KTV作为文化消费的重要场所,其经营模式依赖于大量音乐作品的使用,更应树立尊重著作权的行业共识,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行业的规范与长远发展。
希望本案能够警示本地娱乐行业经营者,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主动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作品授权、缴纳许可费用,共同营造尊重创新、保护产权的良好市场环境。
唯有形成“合法使用、付费使用”的行业生态,才能让创作者获得持续的创作动力,让消费者享受到更丰富的文化产品,最终实现文化产业与市场主体的共赢。
稿件: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青西普法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德令哈市七家KTV经营者之间的系列著作权侵权纠纷